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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政府采购印章刻制服务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告是一家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政府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刻制印章服务,是一项便民举措,我并不反对。”原告坦言。“政府通过与中标的刻章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将新开办企业的刻章业务集中于三家中标单位,并安排三家单位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导致我的业务量锐减,无法生存……所以我要求撤销政府采购合同。”原告的代理人邱某是本市印章行业协会的会长。为了掌握有关情况,邱某专门做了一项问卷调查。据了解,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协商方式确定服务内容,让愿意参与、有资质的刻章主体都能参与;二是以招标方式确定少数的入围主体,同时对印章价格等内容作出限定。印章刻制行业技术手段相近,从业者绝大部分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市场容量有限,主要业务集中于新开办企业的刻制需求。在以招标方式采购印章服务的地区,未入围者的业务量普遍大降,本案即为其中一例。翻阅厚厚的卷宗材料,我隐约感觉到,本案不仅关系原告的个人权益,还关乎当地印章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未来发展。
“法官,您能为我主持公道吗?”这一天,原告在电话里小心翼翼地问道。
我能够理解原告的这份担忧。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差距,而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同属于国家机构,因而“法官能否居中裁判”便成为老百姓最大的疑虑。多年来,尽管我们坚持秉公裁判,以纠正当事人对行政审判所持有的“先天性偏见”,但是现实中,这种疑虑还是会在不经意间闪现,这让我心头一颤。“放心吧,我们会依法公正审理的!”我坚定地告诉他。撇开行政机关在动机上的善意与否,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明确的,那就是行政机关与三家中标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职责所在。经审理,我们发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均规定,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公章刻制价格趋于合理,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避免形成隐形垄断。被诉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本质上属于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以及其他潜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政府为新开办企业提供服务是好意,但必须注意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好心办错事……”最终,我们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认定有关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同时责令三家中标单位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宣判后,市印章行业协会向我院赠送了一套两枚“印证公正”印章和一面锦旗,称赞判决“维护了公章刻制业从业人员的公平竞争权,印证了对公正法治的不懈追求”。
尽管本案在法律上已有定论,但是,案件的审结并不意味着司法职能的终止。追根溯源,行政机关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章服务,主要是为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从而达到有关营商环境考核指标要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议庭一致认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还应延伸审判职能,与相关部门联手打好“组合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一方面,我们围绕生效裁判向被诉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释法明理、利弊分析。另一方面,与被诉机关的上级部门、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等开展多次沟通和座谈,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考虑到类似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我们还向上级法院报送了专题报告,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相关建议最终被省委采纳,有关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得以优化。当初,对于要不要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我们是有过顾虑和纠结的,但最终我们没有为了“脸面”而妥协。对违法行政行为坐视不管就是我们的失职,对违法行政的妥协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当然,对于很多行政案件而言,不是简单一撤就能解决问题的,不仅要盯住个案争议,更要往深处看,往大处看,往前端看,抓住根本,能动司法,就能做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就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撰稿:郭德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漫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