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的制作方法以及如何申请电子印章
1、什么是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电子公章是指中国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机构)的法定名称、内部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查、报关等相关业务)的电子方式。
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财务主管、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的电子方式。
二、如何制作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由公安部门许可的公章生产单位制作,其规格、款式和存储设备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印章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收集印章单位或机构的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经营者的现场图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2.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规定的信息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印章应存放在符合我国密码管理要求的专业设备中,严格保管;
4.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单位、机构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便检查;
7.营业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存储90天,不得随意删除、复制、泄露;
8.三个月以上未收到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9.发放电子印章时,应向单位或机构出具电子印章制作证书。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变更、电子印章损坏需要更换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电子印章暂停、恢复或者停止使用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将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带到印章制作单位。印章制作单位注销电子印章时,应当向印章制作单位(机构)出具电子印章注销证书,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如何申请电子印章?
单位或者机构可以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同一业务的专用电子印章可以制作多个,用阿拉伯数字给予差异。现有单位或者机构申请制作电子印章的,应当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件;
2.有上级或者主管机构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机构的证明信;无上级或者主管机构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的委托书;
3.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委托书;
4.需要制作包括外语或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印章的,应当提供公司或者机构确定的翻译文本。